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税[2000]21号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哈地税发[2000]182号 2000-9-19 税屋提示——依据哈地税函[2008]31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4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对网吧,按其不同的经营项目确定征税范围,依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1.对网吧从事网络业务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对网吧从事电子游戏的业务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原“哈地税发[1999]第122号《营业税问题解答》第十二问题中第二条,网吧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规定,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三、对按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应税所得率按调高后的幅度掌握执行,具体幅度比例由各局根据电子游戏厅的经营地点、规模等情况,在调高幅度20-50%的范围内确定。 四、对核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按下表执行。 附件:个体电子游艺定期定额等级税额表(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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