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哈地税函[2007]66号 2007-8-9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通知》(黑地税函〔2007〕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要求对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和新开办的单位,一律安装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新软件)。 二、在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局选定对香坊、平房、松北、呼兰、阿城五个区局,作为全面转换并安装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的试点单位。 三、使用新软件和原软件的单位,在转换过程中,要求做好基础数据的导录工作,对导录的数据要进行核查,特别是(2007年度)数据不全的要补录补全,确保年底开具完税证明所需数据的准确性。 四、各单位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转换、使用工作,对条件成熟的单位可申请转换,尽快达到全部使用新软件的目的。在转换、使用过程中,注意积累经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市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八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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