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发[2002]166号 2002-04-25 税屋提示——
1.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2.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补充规定第一、第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我区科研机构改制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0]198号)文执行。 二、[条款废止]转制科研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实行按年审批的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2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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