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监督机制,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增值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青国税税政[2000]90号)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省国税局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2002年《增值税税收优惠情况季度(年度)统计表》年度统计数字,请各单位务于2003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局。 附件: 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2、增值税税收优惠情况季度(年度)统计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13日 附件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范增值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税收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增值税的减、免、退税(不包括出口免税、退税和多缴税款退税)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减免税实行审批制,未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四条 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第五条 各类减免税经国税机关资格认定后,按政策规定条件、范围免、退税款。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六条 各类减免税资格认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以文件形式审批,以保证资格认定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第七条 各类资格认定适用于申请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八条 社会福利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粮食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不含森工产品,下同)、软件产品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资格认定。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品或劳务由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资格认定,并实行报市局备案制度。 第九条 减免税的单位、产品或劳务实行年度资格认定制度。按权限需报市局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对初审合格的企业或产品于每年12月底之前报市局进行下一年度资格认定,市局在资料及时、完整、准确的前提下,于次年1月底前下发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一年。 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企业或产品于当年12月底之前持相关申请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下一年度减免税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在资料及时、完整、准确的前提下,于次年1月底前下发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一年。 对初次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原则上于提出申请后的次季按规定的权限集中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条 对需要检测的减免税产品,企业应凭市局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专业检测机构由市局负责确定,并公布名单。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可选择其中任何一家进行检测,具体要求市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证件(书),由主管国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资格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申请资料退还纳税人。按照认定权限需报市局认定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初审后,报市局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资格认定需提报的资料: 一、社会福利企业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4、《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 5、残疾职工《残疾证》复印件; 6、安置的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举办单位(民政、街道、乡镇)的证明资料; 二、饲料生产企业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原件);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改制企业应提供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改制的批文(文件应能说明国有企业控股比例及数额)复印件; 县及县以上粮食主管部门批准的承担粮食储备、销售任务的正式文件复印件。 其他粮食企业、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需报送经营免税粮食、食用植物油项目的批文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建材产品)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表》; 4、建材产品名称、主要成分及所占比例报告; 5、《建材产品中废渣搀加量测定报告》; 6、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副本证复印件; 五、软件产品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有关自产软件产品的证明资料;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副本证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 六、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对需要年检或检测的减免税企业或产品原则上于每年的10至11月集中进行年检或检测。年检或检测合格的企业或产品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下一年度的减免税申请。 第三章 免、退还减免税款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免征、退还减免税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改变减免税方式。经国税机关资格认定的免税项目,纳税人在有效期内可自行进行免税申报。 第十五条 对企业申请的退税事项由各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环节负责实地审核,税政管理环节负责静态资料审核,对预计年(指公历年度,下同)退税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企业,税政管理环节(五市是指市局的政策法规管理部门)应进行实地审核,对预计年退税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在实际退税时市局参与审核。对审核合格的转退税环节办理退税事宜。 第十六条 通过资格认定和年检合格的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时退还减免税款。在日常征管工作加强减免税的监控管理。 第十八条 市局流转税管理处负责全市增值税减免税管理的组织、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各主管国税机关应成立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并以文件形式报市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建立公示制度,提高减免税的透明度。国税机关应定期通过税务宣传资料、办税服务厅、网络等媒介公布减免税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减免税档案管理要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本着真实、完整、方便查阅的原则,由税政管理环节负责对减免税相关资料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对需市局资格认定的减免税单位或产品,市局审批完毕后,除《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市局留存联)外的其他资料退还各主管国税局机关存档,各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当年的减免税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 市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税收质量管理体系和税收监控管理制度要求,结合税收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组织人员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需检测的减免税产品,市局每年组织对部分产品随机进行二次抽检,经专业检测机构对同一产品二次检测均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度减免税资格,并追缴当年已免(退)税款。 对软件产品在检测过程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取消减免税资格,追缴已退税款。 第二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监督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开具发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纳税人,取消其违反法律法规期间的减免税资格,并追缴已免(退)税款。 第二十五条 各主管国税机关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市局报送《增值税税收优惠情况季度(年度)统计表》(表样附后)。 第二十六条 加强部门协调,发挥税务机关监督作用。对于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进行检测、认定、年检减免税产品和资格的,主管国税机关税政管理人员必须参与此项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检测、认定、年检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二十七条 要严格审查并坚持集体审议的原则,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减免税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考核的要求考核,并按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国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基层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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