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9]65号 1999-07-22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有、集体、私营工业企业及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的工业企业,其年内技术开发费预算支出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立项确认书由各地、州、市局审核并下达。 但年终企业技术开发费实际抵扣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仍需报省局审核批准。 二、1999年12月22日下发的湘地税函[1996]240号文中我局所作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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