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重新调整规范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成地税函[2002]257号 2002-10-15 税屋提示——依据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0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调整规范我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2002]161号)及《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规范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收费标准的通知》(成价费[2002]22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四川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调整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市局决定从2002年11月1日起在全系统执行统一的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价格(见附件)。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局制定的全市统一执行价,不得擅自对该价格进行调整、变更。 二、各单位在销售普通发票时,必须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不得使用其他任何票据。该票据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两费”,不得挪作他用。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及年度审核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应将此次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各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示,同时按照“两费”解缴管理办法的要求,按时上缴“两费”。 四、本通知从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成都市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价格表(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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