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晋地税外发[1998]5号 1998-02-25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7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涉外税收工作的实际和特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理顺机制,明确职责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省地税系统的涉外税收政策、征收管理、税务稽查及有关会计报表等工作,统一由涉外税收管理处负责管理,对口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各地市地税局的涉外税收由涉外税收管理科负责管理,未成立涉外税科的地市应尽快按照晋地税人字[1997]第17号文件要求,成立机构,增加职数,并切实将懂外语、懂西方财会、政治素质高的干部选派到涉外税收岗位上。在太原市、朔州市成立涉外分局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市可以集中到涉外税科统一征收管理,不能集中到涉外税科统一征收管理的,必须在县以上地税局征收,一个县(市)只能有一个征收单位负责本县(市)的涉外税收征收工作。 二、推进涉外税收征管改革 涉外税收工作起点较高,征管改革要走在内税前头,各地市要积极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有条件的地市可以单独设立涉外办税服务大厅,条件不具备的可以和内税合用办税服务厅,但必须单设窗口、有专人负责,在不断提高中报率、申报质量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多样化申报、统一使用总局、省局制定的涉外纳税申报表,要严格执行省局制发的《山西省涉外地方税收征管操作规程》,要强化涉外税收工作管理,加强对纳税登记、税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三、强化涉外税收日常检查 按照总局的要求,各地市涉外税收部门要抓好常规检查,严格执行省局制发的《山西省涉外税务检查规程》,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流程规范操作,对重大违法案件移送稽查局办理。加强对外籍人员出入境活动的监控。对涉税问题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已发的涉外税务检查证继续有效,今后因人员变动需办理涉外税务检查证的涉外税务干部,仍通过地市局将个人情况、照片统一报送省局涉外税处审核。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2月2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