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北省部分地区毛皮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函[2008]152号 2008-5-12 税屋提示——依据甬国税公告[2011]5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北省部分地区毛皮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从《通知》中点名的五个地区收购的用于出口的毛皮产品,应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甬国税发〔2006〕224号)的规定逐票发函调查核实无问题后办理退税。 二、对出口企业在申报上述货物出口退税时,要求企业在提供规定凭证的同时提供以下单证: (一)对出口企业2006年1月1日(以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之前出口的从点名地区收购的毛皮产品,提供该笔出口货物的购货合同和外销合同; (二)对出口企业2006年1月1日(以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从点名地区收购的毛皮产品,除提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甬国税发〔2005〕225号)的规定备案单证外,还需要提供该笔出口货物的外销合同。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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