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抚顺自来水公司所属水厂澄清池、滤池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辽地税财[1999]309号 1999-12-14 抚顺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自来水公司所属水厂澄清池、滤池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抚地税财字〔1999〕211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抚顺市自来水公司所属水厂澄清池 、滤池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生产场所,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鉴于水厂澄清池、滤池的生产设备与房屋构成一个整体,登记在“固定资产”帐簿中的实际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生产设备进行核定,并就给予必要扣除后的余额计征房产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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