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广东省××市船舶交易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5]202号 1995-07-0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广东省××市船舶交易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管理,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船舶交易管理机构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购领使用。 二、船舶交易的卖方必须到所在地的船舶交易管理机构开具《广东省××市船舶交易发票》,以此作为出售旧船的合法凭证。 三、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市船舶交易发票》(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07月0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