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6]35号 1996-03-06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流[2009]2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2月28日起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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