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确定本市营业税“娱乐业”税目适用税率的通知[全文失效} 沪税政一[1994]45号 1994-03-18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1996]4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6年12月12日起全文失效。
一、对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等项目,应按15%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经营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游艺等项目,应按10%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以上适用税率从1994年4月1日起执行。对今年1~3月的“娱乐业”税目适用税率仍按原规定税率计征营业税。 四、“娱乐业”税目的其他具体征税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1994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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