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暂不套印发票监制章专用票据和自制凭证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5]204号 1995-11-22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地税系统暂不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专业票据和自制凭证的具体范围明确如下: 一、 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帐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硬票)、月票等。 上述单位承包、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采取国有民营形式所用的专业发票,以及上述单位所使用的其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二、 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内部使用的非经营性票据。如:夜餐费、午餐费、夜班费、市内交通补助费、内部借据、内部结算凭证等。 三、 单位向职工宿舍住户收取属于代办的收据。如:水费、电费、房租等。 四、 基建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费、青苗费补偿费收据。 五、 电影、戏剧、体育等印有固定座位号的门票。 六、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按规定不征收营业税或免征营业税的收费项目(特殊规定除外)。 七、 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其他票据和自制的凭证。 八、 除以上列举的专业票据和自制凭证不套印发票监制章外,其余凡属于发票管理范畴的,均应套印发票监制章,并按照省地方税务局1995年12月印制的普通发票样本的式样进行印制,发放和管理。 九、 过去下发的文件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1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