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征[2004]20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后有关税务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4-19
摘要:市局在新系统税务登记模块中将“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设定为固定内容,各局在为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时,系统直接显示上述字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后有关税务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地税征[2004]206号         2004-04-1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有关处室: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实施后,对我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做好税务登记管理与《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的衔接工作,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税务登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表中内资企业“经营范围”问题

  (一)市局在新系统税务登记模块中将“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设定为固定内容,各局在为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时,系统直接显示上述字样。

  (二)纳税人经营范围中有前置、后置审批项目的,税务机关受理人员核实后录入。

  二、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经营范围和纳税人名称中的行业特点核定纳税人所属行业。

  三、[条款废止]对于需要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和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3]681号)的相关规定,实地检查后供应发票。

  四、关于注销税务登记手续问题

  市局定期向工商局提供注销单位名单,工商部门在接收到税务机关注销登记信息后才能为企业办理注销手续。

  在市局与市工商局未能达到信息实时共享前,各局要加强与各区县工商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交换制度,按周向工商部门传递纳税人注销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局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4月1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