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后有关税务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地税征[2004]206号 2004-04-1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实施后,对我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做好税务登记管理与《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的衔接工作,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税务登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表中内资企业“经营范围”问题 (一)市局在新系统税务登记模块中将“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设定为固定内容,各局在为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时,系统直接显示上述字样。 (二)纳税人经营范围中有前置、后置审批项目的,税务机关受理人员核实后录入。 二、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经营范围和纳税人名称中的行业特点核定纳税人所属行业。 三、[条款废止]对于需要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和税控装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3]681号)的相关规定,实地检查后供应发票。 四、关于注销税务登记手续问题 市局定期向工商局提供注销单位名单,工商部门在接收到税务机关注销登记信息后才能为企业办理注销手续。 在市局与市工商局未能达到信息实时共享前,各局要加强与各区县工商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交换制度,按周向工商部门传递纳税人注销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局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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