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1]10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7-16
摘要: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1]106号       2001-07-16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区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的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的,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1年7月1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