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1]106号 2001-07-16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的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的,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1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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