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交易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2000]229号 2000-09-06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个人住房交易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柳地税报[2000]75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规定只限于对购买和自建的普通住宅销售时适用的营业税政策,对通过赠予、继承等其他形式取得的住宅,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不享受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个人在购买他人房屋后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后销售,如果其居住时间超过一年的,免征营业税。如果居住时间不足一年,对改建、扩建部分视为个人自建住宅免征营业税,对购买住宅以其面积占改建、扩建后全部住宅面积的比例乘以整个住宅销售收入的金额作为购买住宅的销售收入,减去购买原价计征营业税。 三、对通过赠予、继承取得的住宅进行改建、扩建后销售的,以原住宅面积与改建、扩建部分面积的比例,分别确定赠予、继承住宅销售收入和改建、扩建住宅销售收入。对赠予、继承住宅的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对改建、扩建住宅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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