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建〔2016〕833号 2016-11-30 税屋提示——依据财建[2019]5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9年3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和改进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责任追究,现就《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各级财政、商务、工商、科技、工信、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6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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