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南粤金税”定额发票统一抽奖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4]2号 2004-01-06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南粤金税”定额发票统一抽奖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24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消费者在广州市(含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和从化市、增城市)范围内消费取得的《广东省广州市服务定额发票》、《广东省广州市服务业限额发票》以及《广东省广州市车辆存放保管洗车及配套服务定额发票》三种,均可通过我市发票抽奖查询系统参加省、市的定额发票抽奖。 二、我局的定额发票抽奖仍维持每季一期。开奖日期提前到次季首月20日前,具体开奖日期另定。中奖的发票号码自开奖之日起3天内在有关新闻媒体和广州地税网页(www.gzds.org)上公布。 三、中奖发票持票人须凭发票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到以下指定地点兑奖: (一)获“南粤金税”特等奖的持票人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服务中心核实兑奖; (二)获市局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持票人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服务中心和南沙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以及增城市、从化市地方税务局核实兑奖; (三)获市局三、四等奖的持票人,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兑奖点核实兑奖。 四、持票人以企业、单位、团体名义领取奖金的,可提供基本帐户的银行帐号和单位证明,由经办兑付奖金部门将奖金全额划入持票人的基本帐户。奖金获得者为自然人或以个人名义(含以个人储蓄存款帐户)领取奖金的,所得奖金均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中奖者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五、负责兑奖的税务机关应在中奖发票上加盖“已兑奖”字样后将发票原件退还中奖人,不再收存中奖发票。 六、《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发票抽奖实行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526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01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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