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市属股份制试点企业1993年实行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工[1994]56号 1994-01-25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体改委和财政部下发的[93]财改字第20号《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请示市领导同意,股份制试点企业1993年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1.1993年股份制试点企业计税工资标准为4400元/人,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超过4400元的部分,予以调整,计算缴纳所得税。 2.原老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目前有现行工效挂钩办法的,1993年的计税工资标准暂按企业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与当年应提效益工资之和计算。 3.1994年的计税工资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1994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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