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5]12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木雕根雕石刻产业传承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5-12-10
摘要: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木雕、根雕、石刻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木雕、根雕、石刻产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木雕根雕石刻产业传承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失效]

浙政办发[2015]121号         2015-12-1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木雕、根雕、石刻作为历史经典传承技艺作品,是我省传统特色文化产业,在发展地方经济、提升生活品质、弘扬民族文化、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木雕、根雕、石刻产业传承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保护传承民族经典文化、巩固行业优势地位、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思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大众消费新特点,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加快木雕、根雕、石刻产业结构调整,着力打造知名品牌,提升产品附加值,促进木雕、根雕、石刻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在传承的基础上培植新的产业优势。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形成以重点产区为中心、优势产业为支柱、重点企业为骨干、自主品牌为标志、融合发展为依托的特色鲜明、重点突出、布局合理、链条完整、效益显著的产业发展格局,使我省成为全国重要的木雕、根雕、石刻产地。具体目标如下:

  ——产业规模和效益显著提高。到2020年,全省木雕、根雕、石刻产业总产值达到500亿以上,比2015年至少翻一番,产业销售利润和税收实现较大幅度增长。

  ——产业集聚效应显著增强。到2020年,建成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产业基地1个,国家级(雕刻类)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区2个,全国有重要影响力的木雕、根雕、石刻产业名城3个以上,相关特色小镇若干个。

  ——品牌创建取得显著进展。大力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品牌体系,形成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木雕、根雕、石刻品牌。

  ——人才培育取得显著成效。加大木雕、根雕、石刻行业人才培育力度,推出若干木雕、根雕、石刻行业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和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培养一批行业高技能人才,推动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产业融合发展水平显著提升。木雕、根雕、石刻产业与相关产业全方位、深层次、宽领域的融合发展格局基本建立,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明显拉动作用与辐射效应。

  二、加快培育产业主体

  (一)扶持一批小微企业。扶持木雕、根雕、石刻小微企业和创业个人,支持个体创作者、工作室等产业主体发展。指导木雕、根雕、石刻小微企业以创新创意为驱动,向专、精、新、特方向发展。鼓励依托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拓展经营领域,利用互联网创业平台、交易平台等载体拓宽发展渠道。支持小微企业集聚形成木雕、根雕、石刻特色文化产业集群。鼓励省内综合性展会和各类文化产业展会面向木雕、根雕、石刻小微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二)培育一批重点企业。大力实施名企战略,着力培育引领木雕、根雕、石刻产业发展的知名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利用产品、品牌经营与资本运作做大做强。支持木雕、根雕、石刻企业以资本为纽带,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若干具有较强实力和竞争力的大型木雕、根雕、石刻企业集团。支持木雕、根雕、石刻企业上市融资,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三)打造一批产业园区。规划新建或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改扩建一批集设计研发、品牌创建和公共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木雕、根雕、石刻产业园,打造相关产业“众创空间”,提高运营服务能力,发挥产业集聚优势,为入园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建设木雕、根雕、石刻产业园。在重点产业地开展木雕、根雕、石刻产业示范园区建设试点,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四)创建一批特色小镇。按照企业主体、资源整合、项目组合、产业融合的要求,在重点产业地规划建设地域特色鲜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郁、生态环境优美、多种功能叠加的木雕、根雕、石刻特色小镇。木雕、根雕、石刻特色小镇3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要求可适当放宽。

  (五)支持一批重点区域。统筹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因素,按照突出特色、链条完整、产城融合的要求,加强产业发展规划,在重点产业地开展木雕、根雕、石刻产业名城建设试点,合理布局一批产业发展平台,集聚产业发展要素,完善市场体系,使之成为文化浓厚、产业发达、活动丰富、引领潮流的木雕、根雕、石刻产业名城。

  三、强化创意设计和品牌建设

  (一)提高创意设计水平。以创意设计为核心,促进木雕、根雕、石刻创意设计与特色文化元素、传统工艺技艺、先进科技应用和现代消费需求相结合,丰富创意设计内涵,提升木雕、根雕、石刻产品附加值。选择符合条件的木雕、根雕、石刻产业生产企业和设计企业开展省级重点企业设计院的创建工作,支持企业引进国内高端设计人才和团队,加快提升创新设计能力。鼓励在重点产业地设立人才集聚、技术先进、功能全面的木雕、根雕、石刻创意设计研发基地。积极探索基于互联网的个性化定制、众包设计等设计创意模式。鼓励引入计算机辅助设计和3D打印等先进设计方法,改造提升传统木雕、根雕、石刻设计工艺。

  (二)大力推进品牌建设。坚持“质量第一,品牌至上”的理念,深入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木雕、根雕、石刻企业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鼓励企业申报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等,积极打造多元丰富的品牌体系。到2020年,培育若干木雕、根雕、石刻行业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对获得省级以上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名牌产品、老字号的木雕、根雕、石刻企业进行奖励。在省名牌产品申报评价中,按传统文化特色产品条件申报,适当给予倾斜。规范重要木雕、根雕、石刻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报和使用,鼓励以大师姓名、工作室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导建立木雕、根雕、石刻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加强科技和金融支持

  (一)强化科技支撑。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木雕、根雕、石刻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和企业研究院。组织技术攻关,突破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技艺,大力推进“机器换人”,促进精密仪器等先进技术的应用,提高木雕、根雕、石刻企业生产装备智能化、自动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以高校、科研院所等作为技术来源和智力支撑,设立技术研发中心。鼓励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创办与木雕、根雕、石刻行业相关的研发中心。鼓励选用污染小、节能环保、安全系数高的设备,配套建设专业环保设施。

  (二)加大金融支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增加对木雕、根雕、石刻产业的信贷投入。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创建政、银、企合作平台,为木雕、根雕、石刻企业提供信贷授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贷款担保“一条龙”服务。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为木雕、根雕、石刻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木雕、根雕、石刻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鼓励支持开发适合木雕、根雕、石刻产业的信贷产品创新,推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收益权等权益质押贷款业务。

  五、促进市场营销和融合发展

  (一)创新营销模式。加快推进“互联网+”木雕、根雕、石刻产业发展,鼓励木雕、根雕、石刻企业探索移动电子商务、众筹营销、网上定制等新型营销模式。支持木雕、根雕、石刻企业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产品专卖店)。支持木雕、根雕、石刻产品参加国内外相关展会,鼓励中国(义乌)文化产品交易博览会、中国杭州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中国义乌国际森林产品博览会等展会设立木雕、根雕、石刻产品展示专区。支持在重要产业地定期举办国际性木雕、根雕、石刻产业博览会。鼓励木雕、根雕、石刻产品和服务出口,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目录及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系配合,对木雕、根雕、石刻原材料和产品实施“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等贸易便利化措施,推动木雕、根雕、石刻产品“走出去”。

  (二)推动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我省木雕、根雕、石刻种类多样性和丰富性的优势,深入挖掘木雕、根雕、石刻产业的独特资源,结合当地文化特色和自然生态,延伸木雕、根雕、石刻产业链条,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在全省开辟产业观光旅游线路,择优扶持一批木雕、根雕、石刻产业特色鲜明的村镇开发旅游项目,推动木雕、根雕、石刻产业与文化旅游、教育培训、节庆会展、休闲购物、建筑装潢、家居装饰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提升木雕、根雕、石刻产业全产业链竞争力,促进城镇居民、农村转移人口和农民就业增收。

  六、加强队伍建设和宣传推广

  (一)加快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木雕、根雕、石刻技艺类工艺美术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带徒授艺。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与产业地联合创办木雕、根雕、石刻人才培训基地,逐步扩大相关技艺人才培养培训规模。到2020年,新增木雕、根雕、石刻产业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10家以上;培养若干木雕、根雕、石刻行业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和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木雕、根雕、石刻高技能人才200名以上,技能人才2000名以上。创新人才引进机制,支持木雕、根雕、石刻领军人物来浙创业。

  (二)加强传承推广。加强传统木雕、根雕、石刻技艺的保护和传承,支持木雕、根雕、石刻工艺美术大师、技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基地开展保护和传承活动。鼓励开展木雕、根雕、石刻文化研究和艺术交流,支持在重要产地设立全国性文化研究中心,开展国内外木雕、根雕、石刻创意设计、技能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鼓励社会团体、工艺美术大师和其他个人创办木雕、根雕、石刻类博物馆、展示馆和收藏馆。支持国家级协会、国际组织举办全国性木雕、根雕、石刻技能比赛。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相关文化和产业发展成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文化厅、省经信委牵头,其他省级相关部门参加的木雕、根雕、石刻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加强对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明确各地、各部门工作职责,形成牵头抓总、分工协作、上下配合,共同推进木雕、根雕、石刻产业提升发展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财政扶持。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创新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方式,通过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木雕、根雕、石刻产业培育发展的支持力度,重点在创意设计研发、技艺保护传承、品牌培育推广、专业人才培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充分发挥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地政府设立木雕、根雕、石刻产业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资木雕、根雕、石刻产业。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财力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结合实际有重点地支持本地木雕、根雕、石刻产业发展,加强相关珍贵用材资源培育。

  (三)加强用地保障。加强对木雕、根雕、石刻产业重大项目建设的用地保障。木雕、根雕、石刻特色小镇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确定的土地要素保障政策。加强对木雕、根雕、石刻产业重点项目的指导,各地对符合省重大项目申报条件的,可争取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并由当地先行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在项目完成供地后,省按规定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开展木雕、根雕、石刻研发设计和电子商务等业务。

  (四)落实税收优惠。对规模较小的木雕、根雕、石刻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的各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木雕、根雕、石刻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木雕、根雕、石刻产业中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木雕、根雕、石刻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木雕、根雕、石刻产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符合拓展海外市场概念的木雕、根雕、石刻企业,享受相关退税免税优惠政策。

  (五)加强行业管理。逐步完善木雕、根雕、石刻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规范木雕、根雕、石刻产业的市场秩序。支持设立木雕、根雕、石刻产业发展联盟,支持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协调关系、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建立行业运行统计分析、生产信息发布和行业预警等机制。取消“一业一会”限制,允许木雕、根雕、石刻行业按产业链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促进行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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