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发票管理机构是否具有税收执法权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征字[1996]第079号 1996-03-05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发票管理机构是否具有执法权问题的请示》(阜地税征字[96]1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总局,现批复如下: 凡“三定”方案赋予发票管理机构税收行政执法权利(即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税务行政处罚职权)的,则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否则不具有。 此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3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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