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保发[2022]34号 新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7-29
摘要: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新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新医保发〔2022〕34号       2022-07-29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州、市税务局,各开发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提高筹资标准

  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人均不低于360元,较2021年度人均个人缴费标准提高40元。中央财政对我区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按照80%的比例予以补助,剩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和地县财政共同负担,即2022年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488元的标准补助我区,自治区与地县分担122元。各统筹地区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统筹安排大病保险资金,确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不降低。探索建立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进一步优化筹资结构。放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切实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巩固提升待遇水平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进一步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完善门诊保障措施,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确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健全门诊慢特病保障,各统筹地区要根据病种特点,合理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纳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计算。增强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门诊保障功能,将政策范围内的门诊高额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计算口径,统筹门诊和住院救助资金使用,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切实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坚决守住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继续做好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分类资助工作。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统筹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用足用好资助参保、直接救助政策,确保应资尽资、应救尽救。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完善参保动态监测、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预警、部门间信息共享、风险协同处置等工作机制,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确保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帮扶。完善依申请救助机制,对经相关部门认定核准身份的困难群众按规定实施分类救助,及时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困难群众,做好与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的互补衔接,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合力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四、促进制度规范统一

  坚决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规范决策权限,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增强医保制度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要求,2022年底前,确保14个统筹地区实现制度框架统一,40%的统筹地区完成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外政策清理工作。坚持稳扎稳打、先立后破,统筹做好资金并转和待遇衔接,促进功能融合。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务的方向,稳步推进省级统筹。要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新情况、新问题和重大政策调整要及时请示报告后实施。

  五、做好医保支付管理

  加强医保药品目录管理,落实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加强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使用监测。做好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加强试点药品使用监测。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认真落实《自治区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2年底前,覆盖统筹地区不低于70%。探索门诊按人头付费,加快推进“日间手术”医保支付试点工作,推进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六、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

  全方位、多层次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采工作,统筹协调开展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集采。2022年底国家和省级(或跨省联盟)集采药品品种数累计不少于350个,高值医用耗材品种累计达到5个以上。做好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和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工作,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标准协同、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提升完善医药集采平台功能,强化绩效评价,提高公立医疗机构网采率,推广线上结算。稳妥有序推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指导督促统筹地区做好2022年调价评估及动态调整工作。启动医药价格监测工程,编制医药价格指数,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常态化监管,持续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施。

  七、强化基金监管和运行分析

  加快建设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推动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打击欺诈骗保工作纳入相关工作考核。继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拓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广度和深度。完善医保部门主导、多部门参与的监管联动机制,健全信息共享、协同执法、联防联动、行刑衔接和行纪衔接等工作制度,推进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形成一案多查、一案多处、齐抓共管的基金监管工作格局。

  按要求做好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善收支预算管理。综合人口老龄化、慢性病等疾病谱变化、医药新技术应用、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开展基金收支预测分析,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八、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

  增强基层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医疗保障经办力量。全面落实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范,推动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医保便民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加强源头控制和重复参保治理,推进“参保一件事”一次办。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坚持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创新并行,持续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深入做好转移接续“跨省通办”。积极参与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2022年底前实现每个县开通至少一家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所有统筹地区开通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九、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持续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深化应用,充分发挥平台效能。全面深化业务编码标准维护应用,建立标准应用的考核评估机制。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和安全管理体系,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商业银行、政务应用等渠道作用,在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应用等领域探索合作机制。

  十、做好组织实施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抓实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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