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1]71号 2001-05-29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对贯彻新《征管法》的有关问题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明确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统一的税务文书之前,各市可使用自制的税务文书,但内容要与新《征管法》提法一致,并要上报省局征管处备案。 二、新《征管法》第十七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和账户号码的规定暂不执行,待国家税务总局与工商、银行等部门研究具体办法后,在予以实施。 三、新《征管法》条款中4月30日、5月1日的提法含本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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