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保费等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还是按照工资总额14%的幅度内列支? 会计上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下称“辞退福利”)除外。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因此,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保费等,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因此,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超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要做纳税调整。而不是按照工资总额14%的幅度内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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