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3-20
摘要:企业债券发行后,发行人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按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文件要求,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定多数通过,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还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报我委备案。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     2013-03-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自2011年我委下发《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以来,各地通过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房建设积极性较高,2011-2012年共发行募集资金涉及保障房建设的企业债券2350亿元,对于加大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房项目建设的作用,确保债券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我委决定对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保债券资金合规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直接关系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使用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债券募集资金重要性的认识,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债券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切实发挥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房项目建设的作用。

  二、加强对保障房项目债券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存续期监管工作,定期开展保障房项目债券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对保障房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募集资金使用加强动态监测。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应责成有关部门和发行人进行整改,落实相关资金安排,确保保障房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节严重且未整改到位的,暂停发行人企业债券发行资格;涉及地方政府挪用资金且未整改到位的,暂停该区域所属平台公司发债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发行人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企业债券发行后,发行人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按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文件要求,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定多数通过,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还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报我委备案。

  四、近期开展一次保障房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系统性检查。请你们尽快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对已发债用于保障房建设的企业进行全面系统排查,不留死角。对发现存在擅自挪用资金等违规现象的,要限期整改,保证资金合规使用。各地要将检查和整改情况报告于4月底前上报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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