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0-27
摘要:广东省范围内(不含深圳市)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可自愿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指事业单位是指税务登记注册类型为事业单位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事业单位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1月26日前通过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反馈意见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X年第X号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现就事业单位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东省范围内(不含深圳市)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可自愿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指事业单位是指税务登记注册类型为事业单位的纳税人。

  二、事业单位参评后,2023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单位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三、本公告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4年XX月XX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定和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背景

  2014年以来,根据《规划纲要》要求,税务总局相继印发了一系列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形成了涵盖信息采集、级别评价、动态调整、结果应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环节较为完备的纳税信用制度体系。税务部门每年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与管理。为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体系,优化服务举措,结合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和纳税人的意见建议,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公告》,将广东省范围内(不含深圳市)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纳入纳税信用管理范围,帮助事业单位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优化营商环境。

  二、事业单位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部分事业单位需要获得纳税信用级别的愿望较强。为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公告》明确广东省范围内(不含深圳市)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具体方式是,事业单位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所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为保持纳税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事业单位2023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三、公告的施行

  本公告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税屋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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