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是餐饮公司,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为B公司),目前承包了A公司的食堂做餐饮业务,开具餐饮费发票给A公司;现我公司准备将该食堂餐饮业务转包给C公司;我公司只向C公司收取管理费,食堂的经营全部由C公司负责。 问1:转包后我公司给A公司开票是否合理? 问2:C公司是否能开票给我们A公司?开餐饮费还是餐饮服务费?能否抵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分析 一、如转包后还是以B公司名义经营 1、应依据承包合同,由B公司给A开具发票 2、由C公司给B公司开具餐饮费发票,B公司收到后可以增值税进项抵扣,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如转包后以C公司名义经营 1、由C公司给A公司开具发票 2、B公司就收取的管理费给C公司开具管理服务发票。 依据 财税[2016]36号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食堂劳务外包支付费用时对方开什么发票? 公司将食堂劳务外包,末改变食堂性质,也末办理营业执照,各项收支承包人自行负责,同时公司也不向该个人收取承包费,而只是定期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职工就餐补贴,支付费用时,外包人开什么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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