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置废弃原材料的进项税问题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建材批发行业,库房里的原材料现在已经淘汰没有使用价值了,我公司打算按照废品处置,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并将进项税额转出? 专家回复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原材料丧失使用价值,报废或者变卖处置的损失,不属于政策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来源:中税网 2022.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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