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公司执行新企业财务通则,职工福利费不再按照14%计提,因单位福利费有结余,07年发生的福利费均使用结余数。请问在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能否按照计税工资的14%作为纳税递减项目,递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后,2007年起职工福利费不再提取,对以前年度的职工福利费结余,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理规定。 2008年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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