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7年初整体购买了一家水泥生产企业,继续以其原有的名称对外生产经营,并承担了其全部债权债务。在处理一笔2000年213万元的债务时,我们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同意我企业以100万元现金、50万元的水泥一次性抵偿213万元的债务。请问,我企业对这部分减免的债务要缴纳所得税吗? 减免的债务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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