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在特别纳税调整方面需要注意的政策提示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16
摘要:跨国企业在特别纳税调整方面需要注意的政策提示   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以下简称《办法》),对如何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尤其是在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资本弱化管理:企业负有举证义务

  《办法》“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适用于在中国从事各类关联企业融资的公司。根据《办法》,关联债资比例按年度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投资之和与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间的比例计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亦包括关联方通过非关联方提供的背对背贷款(例如委托贷款等),以及由非关联方提供、但由关联方担保的债权性投资。在计算权益性投资时,《办法》明确使用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而非市场公允价值。

  《办法》进一步提到,关联债资比例超过上述标准比例的纳税人须准备、保存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来证明其关联方借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确保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相关的同期资料包括: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等。

  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或同期资料不能证明其关联债资比例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非该利息支付给实际税负更高的境内关联方。此外,超过标准比例的支付给国外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将被视同为股息分配,从而需要征收预提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的部分,不予退税。因此,如果股息适用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比利息适用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低,上述分类将会给纳税人带来额外负担。

  受控外国企业也是《办法》明确的特别纳税调整对象之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前不久发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中,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特地包含了一张表格,可以用于帮助企业和税务机关对受控外国企业作出判定。根据规定,如果一家外国关联企业符合以上标准且被认为是某中国居民企业的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应将视同股息收入计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免于将视同分配股息计入当期所得:受控外国企业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受控外国企业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受控外国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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