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1民终5381号显示,2016年,TF建设公司承包了**县妇幼保健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园林附属工程,同年,TF建设公司与非公司职工的刘某某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TF建设公司将**县妇幼保健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园林附属工程交由刘某某承包。刘某管理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经济事务,并承担本工程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刘某某应按本工程最终结算工程款的2%向TF建设公司上缴管理费。税金及规费根据本工程最终结算工程款金额和国家现行税率、规费标准由刘某某上缴至税务机关。 2019年,此项目于2017年-2018年2月期间从株洲市多个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6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被长沙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 在株洲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可见,检查人员认为合作社利用国家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苗木免税的优惠政策,以农民身份申请成立多家合作社,向税务机关领取苗木发票,以签订虚假合同、资金回流或现金支付手续费等手段,伪造虚假的苗木销售,以0.4%到0.8%的手续费开具发票出售给部分企事业单位用于套取资金、冲抵成本、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及其他重大损失。合作社上述无真实货物交易收取手续费对外开具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TF建设公司已记账结转工程成本以及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49份,金额(含税)合计4791006.98元,2019年TF建设公司补缴增值税等共计436797.23元,缴纳滞纳金为190006.8元。 法院认为,刘某某并非TF建设公司的员工,其与TF建设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义上为内部承包合同,实际上属于转包合同。刘某某与TF建设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书》系无效合同。案涉损失应根据双方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某通过他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并将该发票提供给TF建设公司抵扣税款,导致TF建设公司收到税务机关处罚,造成本案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TF建设公司将中标工程转包给刘某某施工,并要求刘某某提供工程价款的发票,属于违法转包和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行为,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情况,以双方各自承担50%的过错责任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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