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观点认为: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不会对企业(未特别指明,本文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下同)损益产生影响。但因企业的经营行为千差万别,加之《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的涉税处理方式,从而导致增值税直接或间接地对企业损益产生了影响。本文即欲对此作一探讨。 一、因兼营行为可能导致的增值税对企业损益的影响 1、如甲公司对兼营的A、B两种商品实行了分别核算,则本年应交增值税额为: 2、如甲公司对兼营的A、B两种商品未实行分别核算,则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甲公司不得享受对B商品的免税优惠,且因其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不能抵扣任何进项税额。本年应交增值税额为: 甲公司因未对兼营行为进行分别核算导致本年多交增值税额93500-(-51000)=144500(元)。此部分多交的增值税不仅占用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加大了企业的资金负担,而且企业还需为此资金负担年利息144500×10%=14450(元),从而对企业损益产生影响。 同样的道理,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而又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暂行条例》的规定需从高适用税率时,也会对企业损益产生影响。 二、因混合销售行为可能导致的增值税对企业损益的影响 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该乙公司的混合销售行为全部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如果不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则乙公司本年度应计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即是说,乙公司因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虽然销售净利润增加了(100-90)×900=9000元,但同时公司因此多交增值税355300-340000=15300元,经营现金净流量为9000-15300=-6300元。与上述兼营行为可能导致的增值税对企业损益的影响一样,混合销售行为也可能会因此对企业损益产生间接的影响。 三、因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而致的增值税对企业损益的影响 2、期末计提减值准备时: 3、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账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 从以上分录可以看出,“应收账款”金额包含了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发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该部分增值税销项税额就间接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结转计入“本年利润”,从而对企业损益产生影响。 四、某些视同销售行为而致的增值税对企业损益的影响 该视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为: 通过以上账务处理程序,能清楚地看出在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对外无偿赠送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其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企业损益有直接的影响。 五、因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而致的增值税对企业损益的影响 对这部分计入货物或劳务成本的进项税额,会随着货物的销售或耗用,以及劳务成本的结转,最终对企业损益产生影响。 六、因存货盘亏或非正常损失而致的增值税对企业损益的影响 1、根据存货盘点情况汇总表,调整存货账面价值 2、期末结账前报经管理层批准后,转销盘亏损失 与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账务处理程序类似,无论是企业存货的盘亏损失还是非正常财产损失,其待处理损失金额均为含财产盘亏或损失部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金额,经批准处理后,通过“管理费用”或“营业处支出”科目计入“本年利润”,从而影响企业损益。 在企业损益的增值税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素中,如此种种不一而足,笔者不再多述,希此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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