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交易双方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等进行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资产(即补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认定的标准是:涉及少量货币性资金的交换的交易,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即支付的补价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收到的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25%。 我国税法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非货币性交换交易的销售额,即纳税计算依据: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交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主要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纳税业务,本文主要对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业务进行阐述。 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例如:甲企业为生产羽绒服装的一般纳税人,乙企业为生产亚麻布的一般纳税人。甲企业预测用该种亚麻布生产的休闲西服的未来市场价将大幅上升,欲大量购置亚麻布,但目前资金紧张,因此与乙企业协商以积压服装换亚麻布。乙企业考虑到该批服装可以作为本厂职工的福利发放,同意与甲企业签订交换协议,乙企业以成本为240000元,市场公允价为350000元的亚麻布交换甲企业积压的成本为350000元,市场公允价为420000的羽绒服,并由乙企业支付补价70000元。由于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均可靠计量,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成本。 乙企业的增值税计算: 甲企业的增值税计算: 对于乙企业而言,降低了增值税负11900元,而甲企业为了解决资金紧张增加了税负11900元,其资金成本率可视为3.4%(11900÷350000),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因此,对于甲企业而言,比向银行贷款更为有利。 消费税的税务筹划 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采用先销售应税消费品,再换取货物或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平均价。纳税人可采用先销售后入股的方式,避免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例如:A化妆品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种化妆品有3种,单价80元的销售1000盒,单价85元的销售800盒,单价90元的销售200盒。当月以500盒同种化妆品与另一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化妆品的价格,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 按税法规定,企业应交消费税=90×500×30%=13500(元),即按最高价90元/盒计算纳税额,若纳税人采用先销售再购买的方式,可避免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经过筹划,将这500盒化妆品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价销售后,再购买材料,则应交消费税:(80×1000+85×800+90×200)÷(1000+800+200)×500×30%=12450(元)。这样,企业可减轻税负1050元(13500-12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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