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经营者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报批程序的通知 湘税函[1994]104号 1994-04-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现对我省个体经营者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报批程序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县级税务局机关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为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批手续。 二、个体经营者要求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先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的县市税务局(分局)。 三、主管县、市税务局(分局)对个体经营者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填列《个体经营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汇总报批表》(表样附后),并书面报告地、州、市税务局。然后,再由地、州、市税务局填表分批上报省局审批,经省局批准后,县、市税务局(分局)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意见,批复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者据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使用专用发票的手续。 四、《个体经营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汇总报批表》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按本通知所附表样自行印制。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