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类综合、专业市场征收房产税问题[全文废止] 新地税三字[2000]22号 2000-09-02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二)随同房屋出租的场地(摊位)其租金收入一并按全额计征房产税。 随同房屋出租的场地是指出租房屋门前屋后的院落用地,其出租用于堆放货物或摆摊设点。 (三)为扶持市场的发展,对市场代收水电暖费用又无法提供专用票据的;收取物业管理费(综合管理费)物价部门又无法核准的,计征房产税时,经批准列举的单位可从其租金收入总额中给予定额20%的扣除。 (四)新成立或本批名单未列举的已形成一定规模、财务核算清晰且有物业管理机构、提供服务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各类综合、专业市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区局审批。 (五)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城市房地产税亦比照办理。 (六)此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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