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关切残疾人员,税收优惠的政策考虑的比较多样的。今年讨论的这个事,是一个有趣的问题,且看下面的案例描述: 【案例】张三是一位残疾人员,每个月工资8000元,一年96000元,张三在公司从事研究开发的工作。公司的会计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有点犯难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 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这是要加计扣除几次呢? 比如加计一次,加计二次,加计三次,甚至加计四次,哪个靠谱呢? 笔者想来,大家看看是不是这样的理解: 一个观点是,加计一次,加计两次不是不合理了,占了国家的便宜了,也不符合基本的常识。这个观点笔者不认同,是不是占国家便宜,这个要依法说,税收优惠不都是国家给的便宜吗,是不是享受的都不心安理得了?加计一次的意见,依据不充分,税法无限制; 二个观点是,加计两次,因为依据政策,这是两个不同的优惠事项,其发生的基础被引用的优惠判断条件不同。一个是对于企业招聘残疾人给予的税收优惠待遇,即工资加计100%;另一个是对于研发进行加计扣除,比如75%或100%,即使不是张三在做研发,有一个替代做,也是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在这里我们可以用替代逻辑来考虑这个事项。笔者也是认为加计扣减二次是有明确的依据的; 三个观点是,加计三次,即先认为税前扣除的工资是二倍金额,即每个月16000元,再以此为税前扣除的基础,加计扣除100%或75%。这个观点是就着税前扣除的工资数展开分析的,那么我们就要分析一下,研究开发加计扣除的基数是不是可以这样。在纳税申报表中,对于加计扣除附表在填写时“第4行“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填报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我们同时可以发现,工资加计的100%是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也即加计的100%部分并不能填报在加计扣除的附表人员工资薪金中。 四个观点是,你给我加一倍,我给你加一倍,这个更没谱,逻辑上就不通,比如研发加计的能给作为工资基数再给残疾人加计100%的适用?这显然有点想多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析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和加计扣除能同时享受等2问<小陈税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点解析及风险点汇总<品税阁>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