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征[1996]7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8-13
摘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收入任务。各单位要建立个体税收分管领导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局下发的一系列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拿出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征[1996]7号       1996-08-13


各直属局、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收入任务。各单位要建立个体税收分管领导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局下发的一系列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拿出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市局将把个体税收工作作为考核各单位的年度征管工作和领导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今年1-6月,我局的个体税收收入情况不理想,仅完成省局下达年计划的42.09%缺口较大。完成情况较好的同安分局完成了年计划的46.58%,而岛内主管个体税收的直属三局仅完成年计划的39.61%(详见附件一)。各单位要将收入任务层层分解落实,直至一线征管人员。克服畏难情绪,找出差距,把收入进度追上去。确保我局今年个体经济“两税”收入任务的完成。

  二、落实定额调整工作,市局已在厦国税(1996)018号文中对今年的定额调整工作作了具体布置。各单位要结合征管实际,有步骤、有重点地完成该项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局。

  三、建立重点税源档案,实现征管力量倾斜。市局将个体税收纳税太户标准暂定为月均缴纳“两税”.税款三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以及月均缴纳。两税”税款一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租赁}户,各单位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个体税收纳税大户税收征管基本情况表(附件二)收集上报市局。各单位要结合前期开展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经营状况调查的结果,建立个体税收纳税大户档案,并在人员配置、发票管理.综合服务和税源监控等方面实现倾斜,进一步提高对纳税大户的控管水平。

  附件一:1996年1一6月个体经济“两税”收入情况表

  附件二:个体税收纳税大户税收征管基本情况表

  附件一:

1996年1—6月个体经济“两税”收入情况表

  单位:千克

单位

1996年计划数

1-6月完成数

完成年计划比例

名次

直属一局

2100

450

21.43

直属二局

4600

900

19.57

直属三局

48400

19171

39.61

集美区局

7900

1500

18.99

杏林区局

8100

3509

43.32

同安分局

13700

6382

46.58

其它

3783

 

 

全市

84800

35695

42.09

 

  说明:1996年1-6月完成数比计划平均进度慢8个百分点,短收6705千克。

附件二:
个体税收纳税大户税收征管基本情况表 编号:
业户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   从业人员 开业日期      
经营地址 区路(道、巷)号 经济性质 □私营□个体户□个人承包(租赁)
行业   经济方式 □批发□零售□批零兼营□其它
经营范围 主营 征收方式 □查帐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其它
兼营 征收单位  
月平均销售额 填开发票金额:元 月均缴纳税款 “两税”:元 经营面积 店面面积:平方米
非填开发票金额:元 各税合计:元 仓库面积:平方米
合计:元 月供应发票种类、指标: 厂房面积:平方米
填报说明:1、个体税收纳税大户指月均缴纳“两税”税款三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以及月均缴纳“两税”税款在一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租赁)户。2、“两税”指增值税、消费税。3、本表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由直接征收单位上报市局。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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