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征[1996]7号 1996-08-13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收入任务。各单位要建立个体税收分管领导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局下发的一系列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拿出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市局将把个体税收工作作为考核各单位的年度征管工作和领导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今年1-6月,我局的个体税收收入情况不理想,仅完成省局下达年计划的42.09%缺口较大。完成情况较好的同安分局完成了年计划的46.58%,而岛内主管个体税收的直属三局仅完成年计划的39.61%(详见附件一)。各单位要将收入任务层层分解落实,直至一线征管人员。克服畏难情绪,找出差距,把收入进度追上去。确保我局今年个体经济“两税”收入任务的完成。 二、落实定额调整工作,市局已在厦国税(1996)018号文中对今年的定额调整工作作了具体布置。各单位要结合征管实际,有步骤、有重点地完成该项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局。 三、建立重点税源档案,实现征管力量倾斜。市局将个体税收纳税太户标准暂定为月均缴纳“两税”.税款三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以及月均缴纳。两税”税款一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租赁}户,各单位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个体税收纳税大户税收征管基本情况表(附件二)收集上报市局。各单位要结合前期开展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经营状况调查的结果,建立个体税收纳税大户档案,并在人员配置、发票管理.综合服务和税源监控等方面实现倾斜,进一步提高对纳税大户的控管水平。 附件一:1996年1一6月个体经济“两税”收入情况表 附件二:个体税收纳税大户税收征管基本情况表 附件一: 1996年1—6月个体经济“两税”收入情况表 单位:千克
说明:1996年1-6月完成数比计划平均进度慢8个百分点,短收6705千克。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