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执行新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328号 1999-07-1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分局反映,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1999]313号)规定,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从1999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执行,由于对纳税人培训辅导的范围广、时间紧,按期执行存在困难。经研究,为了进一步做好培训辅导工作,市局决定延期一个月执行新的纳税申报办法,即自1999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各单位务必认真扎实地做好对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工作,确保新的纳税申报办法顺利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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