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0]223号 2000-10-0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税务总局文件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八条;省局补充内容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暂按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扣除。但相关费用不得再重复扣除。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十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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