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5]54号 2005-02-2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公布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市级公司,应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实现的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次月结算的管理方式。 根据该公司近几年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并考虑今年变动因素,其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2.6%。 二、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电厂(机组),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再实行按月预征、按季清算返还的管理方式。对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上述电厂(机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办法》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办理认定手续,确保税款的及时征收入库。 三、上述公司要按规定汇总2004年第四季度及2005年1月份电力产品增值税清算情况,并于2月底前报省国税局,以保证税款及时清算入库。从二月份开始按照总局《办法》执行。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及时掌握《办法》贯彻执行情况,切实强化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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