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7〕63号 2007-04-06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为加强和规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自2007年1月1日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列入报批类减免税项目。请各市、地局认真填写国有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2007年4月20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须自2007年5月1日起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算方法计算销售收入,进、销项税额及应纳税额,并如实进行申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按照2007年4月末粮食库存金额补提进项税额。 三、各地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管理,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非免税业务及假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名义经营并享受免税的纳税人进行清查,对清查出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国有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情况统计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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