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子申报缴税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7〕430号 2007-08-02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自2001年6月电子申报系统正式立项以来,电子申报缴税系统在我省经历长达七年的开发、试点和推广应用。现已由单一的电子申报发展到电子申报缴款一体化,在全国率先实现了“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由单一电子传递申报表发展到网上认证、网上传递汇总“四小票”。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电子申报缴税给税收工作和纳税人带来了诸多方便与效益。但是,我省电子申报缴税应用推广工作速度较慢,发展不平衡,还没有形成规模效应。截至2007年6月底,全省已推广应用75063户,仅占可推广纳税人的26.7%。根据省局局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落实“两个减负”工作,优化纳税服务,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和网络的作用,提高湖南国税信息技术应用水平,省局决定在全省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中进一步加强电子申报缴税方式的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通过两年的努力,全省基本实现凡具有使用电子申报缴税软件条件的纳税人,原则上都实行电子申报缴税方式。 (二)暂时没有条件实行电子申报缴税的纳税人,要积极宣传、引导他们通过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来实现电子申报缴税。 (三)对新办税务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起征点以上的有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要积极推荐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缴税方式进行申报缴税。 (四)从2008年1月1日起,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纳税人申报缴税必须采用电子申报缴税方式。 (五)凡需申报《2005版财务会计报表》,且未采用ABC3000电子申报软件的企业和个体建账户,税务机关可要求其通过《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国税版)》采集《2005版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以报盘的形式向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具体使用规则见附件1) (六)2007年全省采用电子申报缴税方式(包括代理电子申报缴税)的纳税人要达到60%以上。具体目标是: ——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缴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实现97%以上的纳税户采用电子申报缴税; ——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缴税的增值税小规模企业要实现70%以上的纳税户采用电子申报缴税; ——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缴税的纯所得税纳税人要实现60%以上的纳税户采用电子申报缴税; ——个体“双定户”要实现50%以上的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缴税; ——个体建账户要实现40%以上的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缴税。 二、推广方法 这次全面推广电子申报缴税采取“集中推广,稳步推进”的方法,即集中在今年8、9两个月将所有可推广电子申报缴税方式的纳税人,全部免费试用电子申报缴税系统三个月,让广大纳税人了解电子申报缴税系统,让他们切实感受到电子申报缴税方式带来的方便快捷,真心愿意使用现代申报缴税方式。三个月免费试用期满后,遵循自愿选择的原则,不愿使用电子申报缴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解除其电子申报缴税方式,恢复上门申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今年以来,为了落实“两个减负”和优化纳税服务,省局开展了网上问卷调查、进行了明察暗访和“三最”调查活动。综合这些活动所反映的内容,都涉及到税务干部数据录入量大,征期高峰办税厅排队现象严重的问题,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反映较强烈。国内外的经验证明,全面推广电子申报缴税是切实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干部要充分的认识到,推广电子申报缴税是落实“两个减负”的重要举措,是税收征管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电子申报缴税的推广涉及税务机关、纳税人、国库、各商业银行以及电信、移动等多个部门和多个环节,加上当前工作任务多、时间紧、天气炎热,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亲自指挥,制定推广宣传计划,做到目标明确、计划落实、措施得力、责任到人,确保推广工作有序进行和推广目标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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