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条款修订] 京国税发[2008]175号 2008-07-02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击制售假普通发票和非法代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总局关于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发票领购种类 各局应严格依照《发票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及市局有关规定,参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分行业、分经营规模,严格核定领购发票的种类、版别、数量及纳税人月发票最高持有量及领购发票次数。 普通发票由税务所核定,征收管理部门定期进行检查。 二、[条款修订]加强普通发票领购管理 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原则上核准1本。 【税屋提示——第二条第一款“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原则上核准1本”修改为“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核定发票持有数量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工业企业(包括修理修配)、商业企业等普通发票以及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商业零售发票,可以简化发票票种核定手续,由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有关岗位根据计算机系统的税务登记信息即时办理,但核定持有数量只能为一本或者一卷,核定最高开票额度,只能为发票设置的最低额度。”】
纳税信用A级企业及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最大购票量应控制在3个月使用量范围内。 纳税信用A级企业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印制数量应控制在1年使用量范围内,其他企业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印制数量应控制在半年内。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恶意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应依照规定处罚,同时对该纳税人今后三年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三、调整普通发票版面,对纳税人领购发票实行限版限量分类管理 增设万元版《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北京市汽车维修发票》、《北京市修理修配业发票》改为千元版。 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原则核定十万元版以下发票。 四、实行验旧购新发售发票管理制度 对纳税人领购发票实行验旧购新发售发票管理。 对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采取发售发票采取即时验旧的方法,对一般纳税人采取定期验旧的方法。征期结束后各分局应指派专人利用数据平台对纳税人购票情况进行分析。对用票、申报有问题的企业,管理部门依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源日常管理与税务稽查业务衔接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10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凡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各局要按规定通过税控管理后台对其报送的开票电子数据进行“验旧”,验旧通过的,准予领购发票。 五、加强冠名发票的管理 (一)各局应依照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冠名发票的审批,对符合印制冠名发票并提出申请的纳税人应参照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分行业、分经营规模,严格审批印制冠名发票的最大开票金额和数量。 (二)各局应指派专人利用数据平台对冠名发票使用情况与其申报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对用票、申报有问题的企业管理部门依照《通知》的有关规定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六、加强发票日常监督管理 各局应加强对纳税人领购、使用、保管发票的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应结合下列情况定期确定一定比例纳税人进行专项检查。 (一)对使用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同一注册地址或同一经营地址的纳税人; (二)对经营活动场所不固定或租借在宾馆、招待所、写字楼、居民住宅的纳税人; (三) 财务人员或办税人员不固定; (四)营业额较大,但长期低税负或零税负; (五)申报数额小、领购发票频繁,开具金额小; (六)使用外地身份证明注册的纳税人。 各局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应依照规定处罚。同时结合纳税人经营情况及用票情况重新核定发票用量。 以上措施自2008年7月16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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