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来源:税屋
作者:js_dal 毒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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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9-24
摘要:谁动了我的 物品 -也谈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和 旧货 从小读圣人的书,都知道 万般皆下品,只有读书高 ,看了了兄的 旧货,你为什么如此闹心 后,才知道时至今日,卖个破烂也是颇受国家关注的事情。于是乎查阅了与此有关的新文件...
(二)计征税率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含固定资产)
(1)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实际税率为2%)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③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含固定资产)
(1)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实际税率为2%)。
(三)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销售额×2%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3%
(四)发票管理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
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
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纳税人销售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
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销售“旧货”真相大揭秘
-- 兼谈税法和民法的关系<毒砂>
说实话,在看了了了的《旧货,你为什么如此闹心!》和shownvip的《原创:谁动了我的物品-也谈“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两篇文章前,没想到一个旧货也会导致这么多人烦恼,好在烦恼就是智慧,让我们来智慧一次吧!
烦恼的原因是什么哪?忘记了基础的税法理论,让我们来看看基础税法是怎么说得吧:
税法与民法的关系:但两者之间又有联系,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在征税过程中,经常涉及大量的民事权利和义务问题。比如,印花税中有关经济合同关系的成立,房产税中有关房屋的产权认定等,而这些在民法中已予以规定,所以,税法就不再另行规定。
上面黑体字内容是教课书的东西,甚至任何一本中专的税法教材中都有,cpa考试教材中也有。也就是说,这些东西我们都学过,可惜也都忘记了。很多我们日常碰到的概念,例如产品(产品质量法有定义)、旧货之类,民法和一些法规(中国特色)早都有定义。
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发布的《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旧货,是指已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者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从这个定义很清楚可以看出,民法的旧货实际包含两类,一类是使用过但是保持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一类是保持部分使用价值的物品。税法(财税[2009]9号)对旧货做了进一步定义,即“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
这样就明确了,“旧货”存在民法和税法两个定义,税法的旧货定义等于民法中的保持部分使用价值哪部分,而税法中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则等于民法中“保持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这部分。正式由于这部分物品保持了原有使用价值,所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总结:税法中,进入二次流通保持部分使用价值的物品是“旧货”,进入二次流通保持全部使用价值的物品是“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而在民法中,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旧货”。
我们学习税法中有一个误区,就是死扣法规条文,陷于税法条文中出不来了,忘记法规背后的原理和法规周围的环境。抬起头来看税法是我们进入新一个学习税法阶段所必须的法门!
对于税总同志的语文能力,俺就不评价了,“天下无如吃饭难”嘛,大家互相体谅吧,和谐永远不是一个人的事!
财税[2009]9号有关文件摘录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网友dltsx 认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的区别是:物品使用人和销售人不同。
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中,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为同一人。
在销售“旧货”中,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为两人。
这个说法认为,例如一个一般纳税人企业A自己卖一个旧物品,按他的说法是“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为同一人”,就是“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正常税率缴税;委托另外一个一般纳税人企业B去卖,按他的说法是“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为两人”,就算是销售旧货,A因为委托代销,仍然按正常税率纳税,B就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这种理解是认为9号文中的“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中的“纳税人”是特指二手经营单位,而不是一般企业。也就是一般企业不存在销售旧货问题,销售旧货的只能是旧货经营企业。一般企业销售的只能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只能按正常税率纳税。这种理解目前看是可以自圆其说。大家认为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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