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企[2010]347号 2010-11-25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自2020年1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资[2017]26号 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17年月14号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推动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指导意见》(财企[2009]453号),发挥优质评估机构的技术、管理优势,实现规模化、品牌化、跨区域发展,提高综合服务能力,财政部决定在资产评估行业开展母子公司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证券评估机构集团化发展,采用母子公司经营模式。充分利用现代企业经营模式的先进成果,发挥评估机构的品牌、技术、管理优势,增强评估机构核心竞争力,是评估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资产评估协会、证券评估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母子公司试点的重要意义。 二、母子公司试点工作要按照“统分结合、合理规范,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科学引导、稳步推进”的原则,以统一执业标准、统一质量控制机制、统一内部培训体系、统一企业标识、统一信息系统为目标。试点机构要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探索科学有效、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机制,充分发挥母公司在企业品牌、执业经验、人才管理、运营机制、胜任能力、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优势,以点带面,形成合力,发挥规模优势,实现做大做强做优。 三、母子公司试点工作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具体条件和程序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另行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四、母子公司试点工作中,涉及到子公司股权变更等问题,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五、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将试点母子公司情况向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发现不当的审批行为,可要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予以纠正。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10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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