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实名检举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这是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办法要求,市(地)及市(地)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要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对检举事项的处理,办法规定,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办法明确,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办法还要求,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检举人,视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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