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为1.5%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7-29
摘要: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明确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下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

  公告指出,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该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同时废止。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四、关于货运发票开具问题

  (一)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在代开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以及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税款,在下一征期退税。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二)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凭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车籍地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试行办法》第七条有关代开票纳税人在申请代开票时须提供《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证书》和承运货物时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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