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纠纷的10个要点

来源:iCourt法秀 作者:王俊锋 人气: 时间:2023-08-15
摘要:挂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现象屡见不鲜,挂名者往往因公司涉诉而“牵连”,被采取“限高”措施,对工作和生活都造成影响,维权意愿强烈,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纠纷案件频发且呈上升态势。

  六、判决

  多数判决:

  “判决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合理期限内( 10 日 / 30 日)涤除某某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判决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合理期限内( 10 日 / 30 日)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值得“点赞”的判决:

  在上述判项后面加上一句——“若逾期未变更,视为某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再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执行

  实践中,有些案件在执行中面临障碍,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无人接替”为由拒绝办理,法院执行局以“执行内容不明确”为由无法执行,导致出现了一些当事人拿到胜诉判决却无法执行的情况。比如:

  1、( 2020 )粤 0305 执 3557 号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函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后,该局书面回复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没有新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无法协助办理涤除法定代表人的事项。

  2、( 2021 )沪 0107 执 4646 号

  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二、依照本院作出的( 2020 )沪 0107 民初 15427 号民事判决,依法出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将上述法律文书送达协助义务机关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协助机关收到文书后,回复称: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行政法规,涤除法定代表人后必须要有人员接替,不能缺少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故无法协助法院办理。

  3、( 2020 )苏 1102 执 1167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7 条、第 13 条、第 25 条、第 82 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中都必须载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换言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法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具有公示性,在公司存续期间,该登记事项无法空缺,故涤除法定代表人的前提为依法确定可供替代的法定代表人。但该判决并未确定涤除法定代表人后替代人选。由于该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不明确,且被执行人无法查找到案。本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向作出该判决书的审判庭征询意见,均不能明确可供替代的法定代表人,本案该执行事项无法继续执行。

  但应当看到,难题考验着法官的智慧,也体现着法官的担当。经检索发现,有些法院通过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沟通,已经找到了解决办法。比如:

  1、( 2021 )苏 0591 执 509 号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原登记的“王成玉”以“***”隐名处理。

  2、( 2020 )浙 0602 执 4880 号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原登记的“温祖样”以“***”隐名处理,并备注“(法院协助执行涤除)”。

  3、( 2021 )浙 0106 执 208 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原登记的“朱枫”以“***”隐名处理,并备注“(法院协助执行涤除)”。

  4、( 2021 )津 0104 执 4453 号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原登记的“侯奕”附加备注“( 2021 年 11 月 15 日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1 )津 0104 执 4453 号协执予以涤除)”。

  八、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该类纠纷属于“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 50 ~ 100 元。

  实践中,

  一审:多数法院收取 100 元(简易程序收取 50 元),部分法院收取 80 元(简易程序收取 40 元)。原告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二审:100 元 / 80 元。上诉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执行:每件交纳 50 ~ 500 元,不需申请执行人预交,由被执行人承担。

  九、类案

  一定要看:

  最高人民法院( 2020 )最高法民再 88 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 2022 )最高法民再 94 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22 年第 12 期)

  可以参考: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粤 01 民终 5594 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粤 03 民终 11700 号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 )渝 03 民终 255 号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 )渝 01 民终 4468 号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8 )渝 0112 民初 1665 号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019 )渝 0109 民初 8967 号民事判决书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19 )渝 0192 民初 15092 号民事判决书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19 )渝 0192 民初 17342 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浙 03 民终 412 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浙 03 民终 2436 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9 )浙 0109 民初 15489 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0 )浙 0109 民初 10442 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 )浙 1081 民初 6523 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 )浙 0382 民初 1629 号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苏 05 民终 8529 号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2020 )苏 0982 民初 618 号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皖 06 民终 10 号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皖 11 民终 2033 号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2020 )皖 0304 民初 3476 号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2020 )皖 0521 民初 3670 号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2019 )湘 0406 民初 1315 号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2020 )湘 0406 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 )京 0105 民初 90637 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20 )京 0101 民初 18308 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0 )京 0114 民初 3975 号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鲁 01 民终 314 号民事判决书

  ……

  十、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第三十三条:市场主体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签署。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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