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管理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163号 2004-10-1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管理服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7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广东核电合营公司(以下简称一核)和岭澳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核)派员对核电进行运营管理,由一核和二核支付管理公司人员工资,该管理公司对其取得的人员工资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执行,即以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员工工资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0月15日 王骏点评: 有网友提及这个文件用意何在,劳务管理公司的标准何在?个人观点,在案例中,管理公司给两家核电公司提供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的具体工作在案例中应当是由核电公司具体安排;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调度也应当是由核电公司安排的。 因此,劳务管理公司的实质是给两家核电公司提供“人员”而非提供“服务”,可以享受财税[2003]16号文的差额征税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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